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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改進管理方式切實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0-04-26    作者:    來源:    點擊量:4795   分享到:

陜自然資發〔2020〕27號

 各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落實中共陜西省委、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陜發〔2018〕9號)和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進管理方式切實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3號)精神,進一步改進全省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建立以數量為基礎、產能為核心的占補平衡“算大賬”新機制,落實“占一補一、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促進耕地數量、質量和生態三位一體保護,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轉變補充耕地方式

 堅持綠色發展理念,轉變補充耕地方式,嚴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開發。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土地整治規劃等相關規劃,以增加補充耕地數量和提高耕地質量為主要任務,因地制宜,合理確定土地整治重點區域,明確新增耕地和產能來源。

 對于歷史形成的未納入耕地保護范圍的園地、殘次林地、退化草地等適宜開發的農用地以及廢棄的坑塘水面、溝渠、農村道路等,經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可行性評估論證、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審查、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復核認定后可統籌納入土地整治范圍,新增耕地用于占補平衡。對于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等財政投入以及社會資金、金融資本等各類資金投入土地綜合整治補充和改造的耕地、高標準農田建設以及經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認定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和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形成的新增耕地節余部分,均可用于耕地占補平衡。

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發改、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積極開展田、水、路、林、村土地綜合整治,有效增加耕地數量,提高耕地質量,增加糧食產能。

 二、實行指標分類管理

 落實耕地占一補一、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要求,依據全國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確認的各類新增耕地數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糧食產能,以縣(市、區)為單位建立3類指標儲備庫,分類管理、分別使用。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項目管理規定和農用地分等定級相關技術規程等,認定新增耕地數量和類型,評定耕地質量等別,核算新增糧食產能,納入儲備庫。提質改造耕地項目的新增糧食產能,根據整治的耕地面積和提升的質量等別計算,納入產能儲備庫。

 改進建設用地項目與補充耕地項目逐一掛鉤做法,實行耕地數量、糧食產能和水田面積3類指標核銷制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各地在申報建設用地時,應明確建設擬占用和補充耕地的數量、產能和水田面積,并按照先補后占要求,分別從本縣(市、區)自然資源部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儲備庫中予以核銷,核銷信息隨同用地一并報批。

 三、完善指標統籌調劑機制

 實行“縣域平衡為主、市域調劑為輔、省級統籌保重點”的耕地占補平衡機制??h域內無法平衡的,可在市域內調劑補充。市域內無法調劑的,可申請省級統籌。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全省補充耕地數量、水田及產能指標統籌平臺,統籌全省補充耕地數量、水田及產能指標。

 根據耕地后備資源及建設用地需求,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年初下達全省年度補充耕地目標任務。各市要將補充耕地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縣(市、區),并在1個月內向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備。各縣(市、區)補充耕地指標優先保障省級統籌。省級統籌補充耕地指標重點用于市、縣兩級無法解決的跨市中、省交通、能源、水利等線性重點基礎設施和軍事項目補充耕地需要。特別緊急的中、省重大建設項目,省政府可從市、縣補充耕地指標中直接有償統籌。鼓勵耕地后備資源豐富地區主動提供省級統籌補充耕地指標。

  按照先補后占要求,需要使用省級統籌補充耕地指標的,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補充耕地數量、水田面積、質量等別和產能申請,并附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和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審查意見。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對符合條件的,向補充耕地指標使用方和提供方出具指標統籌告知函。雙方協商簽訂指標統籌協議,明確耕地或水田數量、產能、價格和價款等,使用方將指標統籌協議和價款支付票據復印件在15個工作日內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程序進行指標劃轉。指標提供方應落實劃轉的耕地、水田數量和糧食產能指標。統籌的補充耕地指標(包括數量和產能)不得隨意轉讓,并在1年內使用。自協議簽訂之日起1年內未使用的,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回,納入省級指標統籌庫,使用方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省級統籌指標。

 四、明確統籌調劑指標價格

 綜合補充耕地建設成本、資源補償、后期管護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依據陜西省國土資源廳、陜西省財政廳,陜西省物價局《關于耕地開墾費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陜國土資發﹝2015﹞11號)確定的關中地區水澆地和水田耕地開墾費標準,實行由數量和產能組成的差別化補充耕地指標指導價。

 縣域內補充耕地數量指標指導價耕地2.3萬元/畝,水田2.6萬元/畝。

 市域內補充耕地數量調劑指標指導價耕地4.6萬元/畝,水田5.2萬元/畝。

 跨市的中、省交通、能源、水利等線性重點基礎設施和軍事項目,補充耕地數量指標統籌指導價耕地6.9萬元/畝,水田7.8萬元/畝。

 跨市的其他項目補充耕地數量指標統籌指導價耕地9.2萬元/畝,水田10.4萬元/畝。

 補充耕地產能指導價每畝每百公斤0.3萬元。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補充耕地指標指導價按兩倍執行。

 補充耕地指標價款在指標提供方和使用方之間結算。收益部分用于耕地保護、永久基本農田、耕地占補平衡以及耕地質量提升等工作。

 五、嚴格監督管理考核

 各級人民政府要落實耕地保護主體責任,強化措施,切實加強新增和改造耕地監管工作,按時完成耕地保護和補充耕地任務,確保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和水田真實可靠。

 在嚴格補充耕地儲備指標核銷管理的基礎上,強化土地整治項目日常監測監管,充分利用自然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臺等信息化技術對補充和改造的耕地進行抽查核實。對于發現存在補充和改造耕地弄虛作假、以次充好等問題的,嚴肅問責,責令限期整改。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建立完善耕地保護補償激勵機制,將各市耕地占補平衡任務完成情況納入耕地保護考核范圍,對不能按時完成任務的給予通報批評,停止補充耕地指標使用。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與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陜西省自然資源廳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