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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陜西省國資委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省屬企業領導人員管理監督的意見

發布日期:2016-01-20    作者:    來源:    點擊量:25239   分享到:

中共陜西省委組織部

中共陜西省國資委委員會關于進一步

加強省屬企業領導人員管理監督的意見

(陜組通字〔2015〕9 號, 2015年3月24日)

各省屬國有企業黨委: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和省委從嚴管理干部的新要求,進一步從嚴要求、從嚴教育、從嚴管理、從嚴監督省屬企業領導人員,促使企業領導人員堅定信念、盡職盡責、勇于擔當、廉潔從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黨性修養,模范遵守紀律

(一)嚴格遵守黨的紀律

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黨的建設、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等一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堅定理想信念,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堅定政治立場,自覺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學會運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觀察和解決問題,堅定不移地推進改革創新,緊緊圍繞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總體部署,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嚴格遵守黨的組織紀律,自覺反對特權主義,自覺按照黨的組織原則和黨內政治生活準則辦事。嚴禁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嚴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嚴禁在執行上級政策規定上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確保政令暢通,確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落地生根。

(二)堅持不懈改進工作作風

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關于加強黨的作風建設的一系列指示要求,以聚焦“四風”、解決“四信”、開展“五項整頓”為抓手,切實整改脫離職工群眾、“庸懶散浮”等工作作風問題??偨Y運用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好經驗好做法,健全企業領導帶頭改進作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機制,完善企業領導直接聯系和服務職工群眾制度及暢通職工群眾訴求反映渠道制度,密切聯系職工群眾,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嚴格落實責任,對領導不力、不抓不管、整改不落實、“四風”問題依然嚴重的企業,依法依規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三)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

繼續貫徹中央八項規定不松勁,抓好重要節日明察暗訪工作,堅決查處違紀行為,對頂風違紀的隨時點名曝光,形成強大威懾,使八項規定成為“鐵八條”。嚴禁企業領導人員配置豪華辦公用房、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業務招待鋪張浪費、違反財經紀律用公款為個人辦理消費卡等違規行為。嚴肅財經紀律,按照履職待遇標準和業務支出范圍執行財務規定,杜絕打折扣、搞變通的現象。

(四)持之以恒踐行“三嚴三實”

企業領導人員的一言一行都要為職工群眾做出表率,必須嚴格要求自己,樹立良好形象,贏得職工群眾的信任和支持。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對各級領導干部“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于律己,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的要求,強化政治定力,提升道德境界;堅持用權為民,不搞特權、不以權謀私;心存敬畏,不徇私枉法;實事求是,不好高騖遠;敢于擔當,不回避矛盾;公道正派,不陽奉陰違。真正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知行合一,自覺把“三嚴三實”作為企業領導人員正心修身的重要守則、干事創業的行動準則。

二、嚴格制度約束,從嚴管理監督

(五)嚴格執行企業領導人員薪酬方案、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規定

1、企業領導人員不得在薪酬方案外領取其他收入。在職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要嚴格按照省國資委審核批復的薪酬方案執行,未經省國資委同意,各企業不得另行設立薪酬項目,發放獎金、津貼、補貼等財物。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為稅前收入,所得稅等由本人全部承擔。企業建立年金、補充醫療保險的,應報經省國資委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

2、嚴格規范企業領導人員的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各企業要嚴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對現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進行清理,明確企業領導履職待遇標準和業務支出范圍,對支出項目、人員范圍、費用標準、審核監督和違規處罰作出明確規定。建立企業領導人員業務支出個人臺帳,實行企業領導人員業務支出預算管理制度,規范支出行為。嚴禁按照職務或職級為企業領導人員個人設置消費定額;嚴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娛樂活動、宴請、禮品及培訓等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堅決制止與企業經營管理無關的各種消費行為;嚴禁企業領導人員向子企業和其他有利益關系的單位轉移各種個人費用支出。企業領導人員的業務支出情況應在年度述職述廉會議上進行通報,每年在企業進行公布。

3、退休企業領導人員不得繼續在原任職企業領取薪酬。嚴格落實省國資委《關于規范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后薪酬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陜國資分配發[2014]104號)精神,企業領導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的,按規定領取養老金,除在任期考核和離任審計后兌現延期支付的績效年薪和按當年在擔任企業領導崗位實際工作月數計提的績效年薪外,不得繼續在原任職企業及出資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財物。

4、對企業超標準發放和企業領導人員違規獲取收入的,要按照《陜西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辦法》(陜辦發[2009]18號)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發[2003])18號)追究責任,省國資委責令企業收回違紀所得,并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及相應的經濟處罰。

(六)企業領導人員未經批準一律不得兼職

1、省屬企業領導人員實行專任制?,F職省屬企業領導人員,不得到除出資企業之外的其他企業兼職,一般不得兼任出資企業領導職務。確因工作需要兼任職務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省委組織部或省國資委黨委從嚴審批,兼職不得兼取薪酬。

2、企業領導人員退(離)休后兼職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任前批準。企業領導人員退(離)休后,不得在原任職企業及其出資的企業兼職(任職);退(離)休三年內,不得到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兼職、投資入股或從事相關營利性活動。到與原任職沒有業務關系的企業兼職,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省委組織部或省國資委黨委批準。企業領導人員退休后經審批同意兼職的,一律不得領取薪酬

3、企業領導人員退休后在社會團體兼職,須由所在企業黨委提出意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省委組織部或省國資委黨委批準后方可兼職。

4、各企業要認真落實省委組織部、省國資委黨委《關于規范省屬企業領導人員兼任職管理通知》(陜組通字[2014]43號)要求,未經報批同意,企業私自決定或企業領導人員私自兼職的,一律按違規、違紀處理,并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責任。

(七)實行企業領導人員個人重大事項和家庭財產申報備案

1、嚴格執行省屬企業領導人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根據《陜西省省屬企業領導人員報告個人收入(財產)、投資有關事項暫行規定》(陜國資黨發[2011]118號)要求,省屬企業領導人員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省委組織部、省國資委黨委等相關部門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省委組織部和省國資委黨委每年將確定一定的范圍和比例對報告事項隨機抽查,對瞞報、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出嚴肅處理

2、對新提拔的省屬企業領導人員實行個人重大事項和家庭財產申報備案。嚴格執行省委組織部、省國資委黨委《關于對新提拔企業領導人員實行個人重大事項和家庭財產申報備案的意見》(陜組發[2014]100號),對新提拔的省屬企業領導人員在考察期間,要按照規定的時限,對其婚姻、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和出國情況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情況、從業情況等個人重大事項進行申報備案。對本人及其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所屬的財產含房產、車輛、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含股票、期貨、基金、債券、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等)進行申報備案。對不愿申報或不按時申報的,不再作為考察對象。

3、以廉潔從業、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為重點,由上級紀委與新提拔的省屬企業領導人員簽訂廉潔從業承諾書并備案

(八)及時調整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企業領導人員工作崗位

根據中央組織部和省委組織部《關于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崗位管理辦法的通知》和《關于做好<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崗位管理辦法>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屬企業領導人員和中層管理人員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都要及時整頓清理。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這些企業領導人員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與其談話,尤其配偶(沒有配偶的由其子女)自愿放棄外國國籍、國(境)外永久居留權或長期居留許可,或調整其現崗位,不服從組織調整、交流決定的,給予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免職或者降職使用;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及上述情況的企業領導人員和企業中層管理人員不得列為提拔考察對象。對企業中層管理人員,由企業負責清理,報省國資委黨委備案。省屬企業領導人員和中層管理人員中有經組織批準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國家特需高級科技人才,如其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企業在作出崗位調整決定前須報省國資委黨委批復同意。

(九)建立企業主要負責人外出請假報備制度

嚴格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外出報備工作的通知》(陜辦字[2014]8號)精神,省屬企業黨委書記、董事長和總經理離省出差(參加省委、省政府會議和活動除外)、出訪、休假、學習1天以上,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提前3天向省委組織部、省國資委黨委填寫企業主要負責人外出報備單,經審批同意后,再向省委、省政府、省國資委請假報備。原則上一個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不能同時外出,因緊急事項臨時外出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上級組織部門及時報告。企業副職領導人員外出要向企業主要負責人請假。

(十)及時結轉交流任職企業領導人員關系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參公管理人員或者企業領導人員交流到其它企業任職,應在任職通知宣布后,盡快交接工作,一周內到崗,一個月內結轉行政、工資、社保、組織關系,不得繼續在原單位或原任職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財物。未經批準,一律不得將原單位司機等工作人員隨同調入新任職企業。交流任職到居住地外的企業領導人員應扎根企業、扎實工作,提倡集中休假,杜絕“走讀”現象發生。

(十一)嚴格執行企業領導人員到齡退休免職規定

根據《陜西省省屬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陜辦發[2010]25號)要求,沒有特殊原因,企業領導人員到退休年齡要及時免職,在下屬企業所兼任的其他職務也要一并免除,企業要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十二)嚴格企業領導人員因私出國(境)管理制度

建立省屬企業領導人員因私出國(境)報告審批登記制度,從嚴審批。根據省委組織部、省公安廳《關于貫徹中央組織部、公安部等五部委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的意見》(陜公通字[2003]92號)和省國資委《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有關人員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意見》(陜國資發[2013]399號)要求,省屬企業領導人員、重要子企業正職領導因私出國(境)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省委組織部或省國資委審批。省屬企業領導人員已申領因私出入境證件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上交省委組織部或省國資委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部門集中登記保管。企業領導人員因公出國(境)不得按因私事項辦理。企業領導人員有因私出國(境)事項的,需辦理備案審批手續后領取證件,用完上交,再用再領。嚴禁因私出入境證件自己保管。對不按規定上交證件、報告備案、私自出國(境)的要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

(十三)(價領導人員高監督工作狀態不佳、情況進行了解,格核任務進度不足,加強企業領導人員的日常管理監督

1、及時警示企業領導人員的苗頭性問題。對企業領導人員日常管理堅持以“事前監督、預防為主”的原則,對組織上發現的、職工群眾反映的企業領導人員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出現有貫徹執行決策不力、不能認真履行職責、工作作風不實、工作狀態不佳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省委組織部、省國資委黨委及企業黨委要及時進行約談提醒或誡勉談話,加強教育引導和督促整改。對反映有廉潔自律方面的問題交由上級紀委部門調查核實。同時,企業領導人員“八小時”以外的“生活圈”、“交際圈”要嚴加約束,做到自重自警,慎微慎獨。

2、及時掌握企業領導班子的運行狀況。省委組織部和省國資委黨委對企業領導班子一個任期內至少要進行一次綜合研判,對班子運行、干部履職和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分析評判,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和改進的方向、目標,力求對企業領導班子運行情況做到心中有數,提高監管的針對性。

3、及時通報職工對企業領導班子及成員評價情況。省委組織部和省國資委黨委每年對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考核測評情況及時反饋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主要負責人向班子成員進行通報。

(十四)加強對子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監督

各省屬企業要制定和規范嚴格管理子企業領導人員的相關制度,狠抓日常監督管理和警示教育,建立考核與獎懲、班子定期研判分析、及時提醒警示、違紀嚴肅追責等機制,確保從嚴管理干部的各項制度落到實處。

三、強化責任追究,嚴格執紀問責

(十五)認真落實企業領導人員考核獎懲制度

繼續推行完善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和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和獎懲任免相掛鉤的考核制度。充分利用對企業領導人員民主評議、績效評價、業績考核、監事會監督和紀檢監察結果,嚴格按照《陜西省屬企業負責人任期目標責任考核試行辦法》(陜國資黨發[2007]87號)和《陜西省屬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陜國資分配發[2011]397號),對企業領導人員個人任期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的,給予薪酬獎勵和榮譽獎勵。任期考核考核結果為良好等次的,作為留任續聘的主要依據。任期考核結果為稱職等次的,可留任續聘或崗位調整。任期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等次的,進行誡勉談話或崗位交流。任期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的,實行降職、責令辭職或免職。考核結果報送省委、省政府,并及時反饋給企業,通報給企業領導個人。

(十六)強化對企業領導人員的責任追究

建立企業經營業績、重大決策失誤、選人用人失察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年度考核責任追究機制。

1、凡在任期考核中,無重大客觀原因,領導班子未完成任期經營目標或者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要進行調整,并扣減企業領導班子績效年薪。企業領導人員一個任期,或連續兩個年度被確定為不稱職,給予免職處理。

2、企業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對本企業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凡企業領導班子或下屬子企業發生“窩案”或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的,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一票否決制”,除扣除企業主要負責人績效年薪外,追究其領導責任。

3、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離任或調離后,經過審計發現重大決策失誤而導致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發生重大經濟問題的、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要扣除或暫緩兌現抵押績效薪酬。要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問責,并追究其領導責任。

4、嚴肅查處選人用人上的腐敗問題,堅持正確的用人導向,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決不放過,堅決查處跑官要官、選人招聘中的不正之風,對拉票賄選、買官賣官的腐敗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違規用人問題,要嚴肅查處當事人,并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5、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因違反“三重一大”事項(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決策程序,或因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嚴重環境污染事故、法律糾紛損失事件和重大國有資產流失事件的,要按《省國資委監管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陜國資評價發[2010]2號)、《省屬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陜西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辦法》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責任,根據情節,給予企業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就地降職或免職處理。并視情況扣發企業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負責人的績效年薪、延期績效年薪、中長期激勵。對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經濟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各省屬企業可參照本意見,結合實際對所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員作出相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