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為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現代農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界定設施農業用地范圍
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按功能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與生產關聯的輔助設施用地。
(一)作物種植設施用地
作物種植生產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作物(含食用菌)設施種植(工廠化栽培)、育種育苗大棚、連棟溫室、日光溫室、場內通道等設施用地。
作物種植輔助設施用地是指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檢驗檢疫監測、病蟲害防控、農業灌溉、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以及與生產農產品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積肥等設施用地。
(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
畜禽水產養殖生產設施用地是指畜禽圈舍、養殖池、養殖車間、飼草料貯存配制、綠化隔離帶、場內通道、進排水渠道等設施用地。
畜禽水產養殖輔助設施用地是指與養殖生產直接關聯的廢棄物處理、水產養殖尾水處理、檢驗檢疫、疫病防治、消洗轉運、冷藏存儲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設施用地。
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餐飲、住宿、會議、培訓、工廠化農產品加工、科研、展銷以及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病死動物專業集中無害化處理廠等用地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管理。
二、合理確定設施農業用地規模
根據生產規模和建設標準,按照節約用地、規模經營的原則,確定農業設施用地規模。
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生產需要和農業行業用地標準合理確定。
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作物種植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最多不得超過20畝。服務于農業生產的農業大棚看護房控制在“單層、22.5平方米以內”。
(二)畜禽養殖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20%以內,最多不得超過30畝。確因特殊需要,經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后可適當增加。
(三)水產養殖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10%以內,最多不得超過15畝。
三、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一)嚴格設施農用地利用
設施農業建設應堅持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工礦廢棄地、廢舊宅基地及邊角地等,盡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并通過工程、技術等措施實施耕作層表土剝離,減少對耕地耕作層土壤的破壞。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涉及使用一般耕地的,不需落實占補平衡。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經營者應當于生產結束6個月內按照土地復墾有關規定恢復原土地用途,并由鄉鎮政府報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驗收。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建設占用的,應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為耕地的,應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二)嚴格永久基本農田管理
作物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
養殖設施用地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可以使用少量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
涉及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輔助農業設施,使用永久基本農田面積原則上控制在設施農業用地總面積的5%以內,最多不得超過10畝。
農業設施涉及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鄉鎮政府應當將擬建設施農用地情況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規定期限內出具意見。未經同意的,項目不得備案。同意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及時編制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補劃的永久基本農田必須位于本縣(市、區)域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內。補劃完成后,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及時將補劃資料逐級上報省、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備。
涉及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設施農業用地,不得改變設施農業用地性質和用途。
四、明確設施農業用地使用
(一)規范項目選址。設施農用地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劃進行項目選址,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符合設施農業用地條件的前提下,合理確定設施農業用地位置、范圍。
(二)擬定建設方案。設施農業用地使用前,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包括項目名稱、用地單位、設施類型、生產數量、標準及用地規模、使用年限、土地復墾措施等。
(三)公告建設方案和用地條件。建設方案和土地使用條件由經營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一致后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10天。
(四)簽訂用地協議。公告期結束無異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簽訂用地協議。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承包農戶簽訂流轉合同,征得承包農戶同意。
(五)用地協議備案。用地協議簽訂后,經營者10日內將設施建設方案與用地協議報鄉鎮政府備案。未經備案,不得動工建設。
(六)匯總變更。鄉鎮政府完成備案后10日內將匯總后的備案信息分別上報縣(市、區)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h級自然主管部門及時核驗后按規定要求上圖入庫,并在年度變更調查時,對設施農業用地情況予以變更。
五、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監管
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鄉鎮政府要將設施農業用地納入日常監督檢查范圍,形成聯動工作機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的實施跟蹤,監督設施農業土地利用和土地復墾,及時做好土地變更信息更新等工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加強設施農業建設和經營行為的監督指導,做好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鄉鎮政府負責對設施農業建設和使用的日常監管、用地協議履行情況的監督、落實土地復墾責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監督經營者按約定使用土地,確保農地農用。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設施農業用地使用情況核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督促縣(市、區)依法依規整改。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通過各種技術手段進行設施農業用地監管,不定期組織開展核查。
各市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結合地方實際,進一步明確保障措施和具體實施要求,細化操作辦法,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本通知實施前已備案的在建和已建設施農業項目按原備案內容建設和管理,需擴大用地規?;虻狡诤笮枥^續使用的,應按本通知重新進行備案。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陜西省國土資源廳 陜西省農業廳《關于規范全省設施農用地管理促進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陜國土資發〔2015〕34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由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陜西省自然資源廳 陜西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7月2日